一.迪拜簡介 迪拜,位于阿拉伯半島中部、阿拉伯灣南岸,與南亞次大陸隔海相望。迪拜,以及交叉于迪拜河的德拉(獨立的時候),成為西方廠商的重要通商港口。政府的經營決策從依賴石油至服務、觀光業提升,使得不動產升值,讓迪拜經歷前所未有的發展。 迪拜市區更允許黃金自由貿易直到1990年代,因印度的黃金進口受限,迪拜成為走私黃金到印度的地點。迪拜市亦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最大的城市,也是中東地區的經濟和金融中心。
二.注冊迪拜公司類型 注冊迪拜公司類型:合伙公司、合伙有限公司、合資公司、公開合股公司、不公開合股公司、責任有限公司、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其中,前兩種形式只能是百分之百的阿聯酋籍資本。現將后幾種形式的公司分別介紹如下:
合資公司(JOINT-VENTURE COMPANY) (1)定義:合資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從其中某一合伙人以其個人名義所經營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商業活動中分取利潤和承擔損失。這類公司只限于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他人。 合資公司的交易是通過其中某一個以他本人名義簽約的合伙人進行的,只有他本人對與之簽約的第三者負責,第三者不得要求除他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承擔任何責任。 (2)特點: A.這類公司的合伙人只有在親自經營貿易業務時才被視為商人; B.這類公司沒有商號或經商地點,也沒有與其合伙人的債務相分離的任何債務。因此,其中每一個合伙人只被視為是其本人所提供的(資本)份額的擁有者; C.這類公司是“隱藏”式的,不是公開出現的。只有當其合伙人有所表示,使他人知道公司存在的情況下,才變成實際的公司,合伙人才共同對第三者承擔責任。 (3)成立手續和管理方法: A.這類公司的成立契約必須有四個因素:即自愿、合乎必備的條件、經營地點、成立的理由,但不要求契約一定是書面形式的,可以用各種證明方式來證明契約的存在; B.應確定合伙人的權力、義務以及他們之間的分配利潤和承擔損失的方式; C.這類契約不必履行商業注冊登記手續,也不得以任何傳播媒介公布; D.在沒有就其他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這類公司的決議應經合伙人一致通過; E.只有在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有修改公司契約的決定才能被視為是正確的; F.合伙人有權親自檢查公司的發票和其他文件或通過代理人來檢查,但不得給公司帶來損失。
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1)定義:公開合股公司是指該公司的資本被分為若干份價值相等的、可轉讓的股份。合伙人只需提供他本人的份額。合伙人對公司債務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按他本人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而定。 (2)特點: A.公司的資本應當是以實現它為成立的目的,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一千萬迪拉姆(約合274 萬美元); B.公司的名稱應體現出它的宗旨。一般不得采用某一自然人的姓名作為公司的名稱。公司的名稱之中必須有"公開合股公司"的字樣。 (3)成立手續: A.公司創建者的人數不得少于10人,而且這10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資本的20%,也不得多于公司資本的45%; B.公司的創建契約和總綱應符合1989年第64號部(指阿聯酋經貿部)令所發布的格式的規定。公司的創建契約應包含“公司法”中第73條所列內容:公司名稱和本部地址;預定期限、宗旨、合伙人姓名、住址、職業、國籍、公司資本數額、共分多少股、每股的價值和種類、對每一份非現金股的說明、股東姓名和提供股份的條件以及這類股份的抵押權和特權;公司創建必須支付的各種費用、工資和成本估計;創建人對履行公司創辦手續而立的保證書等; C.創建人在他們中間選擇3-5 組成一個委員會,負責有關方面辦理創建手續; D.將按照固定格式填寫好的創建公司的申請遞交給酋長國有關部門,并附上“公司法”第48條和1989年第74號部長決定第3條中所列的有關成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伙公司應具備的各種文件。
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1)定義: 是指股票不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應至少由三人組成,他們應認購完畢公司的全部資本,該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迪拉姆(約合54.8萬美元)不公開合股公司在具備“公司法”第 217條規定時,可以轉成公開合股公司。 (2)成立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除了有關公開認購(股票)的規定之外,一切適用于不公開合股公司。
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定義:指由2-50位合伙人組成的公司,他們對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取決于其各自在公司資本中的份額。合伙人的份額不得為可流通的票據。 (2)特點: A. 公司資本不得少于15萬迪拉姆(約合4.1萬美元);(注:迪拜酋長國規定不得少于 30萬迪拉姆,約合 8.2萬美元) B.公司資本應由價值相等的份額組成,每股價值不得少于 1千迪拉姆(約合 274 美元); C.公司資本的股份是不可分割的; D.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公司的宗旨或者取自合伙人的姓名,同時應加上“責任有限”的字樣,并說明資本的數額; E.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經營除保險、銀行、為第三者投資等業務以外的任何合法業務; F.責任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認購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或增加資本或為公司獲得貸款,也不得發行可流通的股票和證券; G.在公司契約中應說明合伙人的現金股和實物股的分配情況。在公司成立時,每一股的價值均應全部支付完畢。 H.公司股份中51%的股份應由阿聯酋籍公民持有。 (3)成立手續: A.公司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宗旨和本部地址; 合伙人姓名、國籍、住址;公司的資本數額、每個合伙人的股份、對實物的價值和提供者的說明;公司經理的姓名、國籍、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在法律要求成立該委員會的情況下);公司的合資期限;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方式;公司向合伙人通報有關情況的方式; B.公司成立的契約經有關方面公證之后,公司創建者應將其遞交給有關部門,以便申請辦理商業注冊手續。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義: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合伙人,集體以其資金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參股人(股東),他們對公司的責任取決于其本身在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這類公司對于第一部分人即合伙人來講是合伙公司,合伙人被視為商人。 (2)特點: A.公司的所有合伙人必須是阿聯酋公民,他們在公司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51%; B.公司資本不得少于50萬迪拉姆(約合13.7萬美元),資本分為價值相等的、可流通的股份; C. 公司的名稱應由一個或多個合伙人的姓名組成,也可有別的字樣或是取自于公司的宗旨,公司名稱中必須有"股份合伙公司"的字樣; D. 公司應由一個或多個合伙人負責管理,在創建契約中應寫明管理人員的姓名和權限; E.參股人只能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參加公司內部的管理工作,不得干預與第三者有關的管理工作。 (3)成立手續:根據“公司法”第260條規定,對于股份公司的一切規定均適用于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通過具體實踐,在上述公司形式中,“責任有限公司”這一形式最容易被外籍投資者所接受。雖然外籍人在公司的投資比例上限為49%,但利潤的分配比例卻可另議,這主要是考慮到外籍合伙人在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和貢獻。

三.迪拜公司注冊常見問題 問:注冊迪拜公司有哪些優勢? 答:管理優勢:無爭議的合法文件和手續;自由區與與在岸相輔的離岸公司在法律方面有豁免權;單點管理體制-有關于執照申請或者其他法規的事務,都可在自由區當局申請辦理;低廉的注冊費;公司所有權完全來于國外,且享受迪拜當地進口稅收的優惠待遇;對絕大多數商品進口和再出口免稅;允許所有利潤和收入回國;公司免稅經營期長達15到50年(根據現行法規,可能會有變化);自由的外國雇員招募政策;沒有貨幣制約;自由區當局提供持續的行政協助;有吸引力的賦稅制度;迪拜的離岸公司可豁免利得稅、資本收益等一切稅收;個人所得稅豁免;除石油公司和銀行,離岸公司一律免稅;對離岸公司從業者的寬松移民政策;無外匯管制;
保密性強:沒有征稅部門,公司資料更保密;不需透露收益人;允許離岸公司/離岸公司所有者在迪拜開設資料保密的銀行帳戶;
基礎設施:免稅狀態; 低營業成本環境;戰略地點和裝備精良的口岸(可容易進入印度、北非和其他中東地區);高科技基礎設施設施(包括醫療,運輸和高速,高帶寬電信); 高科技及低成本專業支持離岸發展;政局穩定;政府完全支持和許諾。 |